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福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1453号之二
原告:廊坊市福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Q5W96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福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福北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福北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