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环保国际履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南侧永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环保国际履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环保国际履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治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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