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南侧永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环保国际履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环保国际履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治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