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市鹰手营子矿区腾达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建筑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765186716U。
法定代表人:陈铁庆,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山庄2期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5714264G。
法定代表人:王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鹰手营子矿区腾达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804民初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雅洲
审判员 佘以文
审判员 马云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