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山庄二期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5714264G。
法定代表人:王玉,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树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