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时代广场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5739809XW。
法定代表人:王文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枝,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琳,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诉称,2013年1月16日,***和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将其于2011年12月31日同宏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的合同权益以及施工权益、收益全部转让给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费用开支1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50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该50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2%/月计算,算至付款之日为止;***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计算,投入的临时设施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实际造价计算;现场剩余的原材料归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已缴纳的规费归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所
有。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书后核对材料时各班组退场签字,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100万元;剩余款项在施工一个月,进度款出来时付清。进度款不管多少,剩余款项都要一次性付给***,逾期没有支付承担未支付部分款项的2%/月的违约责任。***在2012年6月份之前,完成工程进度款为5,943,869元+680,394元=6,624,263元,已经实际支付427万元和72万元。尚欠工程款1,634,263元。李洪创和林李秀是***施工期间的职工,不是合同主体。在《协议书》签订后,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进场施工,也已经于2013年6月25日实际申请领取工程进度款2,955,100元,于2013年8月18日申请领取工程进度款2,463,580元;2013年9月5日申请领取工程进度款989,147元。但是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却没有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对于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为什么给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那是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自己权利的处置。2018年9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9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6月12日,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宏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合同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处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1,000万元)。2.依法判处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费用开支100万元以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168万元)。3.依法判处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工程结算余款1,634,263元以及利息(以1,634,26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2,273,968元)。4.依法判处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不在福建省行政辖区,本案涉诉标的为人民币21,588,2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进务
审 判 员  郑秋卉
人民陪审员  陈金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丽宁
书记员伍美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