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2民初203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飞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虽有签订《协议书》,但被上诉人却至今没有实际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支付货款即工程款的义务。为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该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
金冠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具有施工内容的《协议书》,施工地点位于福建省福鼎市文渡工业园的福建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并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的诉请以及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可确认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在福建省福鼎市境内,即该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福鼎市,故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案涉《协议书》第十条虽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述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
审判员林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