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冀铁昌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水源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江南电梯装潢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中,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家庄冀铁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江南电梯装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家庄冀铁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扶梯装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施工的北京西站电梯工程中20台扶梯、电梯装潢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和定金,共计61,2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此后通知原告终止合同。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经多次催要拒不向原告返还。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和定金61,200元,并责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赔偿其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从200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累计至判决判定的给付之日);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赔偿其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13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江南电梯装潢厂支付原告石家庄冀铁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该款于2008年7月15日前一次付清,逾期另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原告石家庄冀铁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财产保全费1,155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江南电梯装潢厂负担,于2008年7月15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