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宁0302执2029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1420元,案件受理费5504元,执行费46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处于破产重整状态,案件暂无法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处于破产重整状态,执行案件暂时无法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宁0302执2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盖宁军
审判员赵国志
书记员 杨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