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宏浩租赁站、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宏浩租赁站、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但再审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视为对原审判决的服判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提出再审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永旺 审判员  马榆平 审判员  高 扬
书记员  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