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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609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存,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2、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10500元(计算截止2017年9月底)直至还清保证金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暖电包工包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楼的水暖电承包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拾万元,2015年底工程停工后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后,因开发商方缺乏开发资金,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导致原被告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保证金事宜,被告都借故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水暖电包工包料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工地为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与回乐路交叉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期限届满被告未应诉答辩,导致在开庭审理前未发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时,按法律规定裁定移送管辖的期限已过,无法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不符合在本院起诉的条件,受理后因已过法律规定的移送管辖期限,导致不能移送,故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退还原告***;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成军
人民陪审员郭长清
人民陪审员楼贺春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燕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