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2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寇学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