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蚌埠某某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凤凰国际A座写字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25641L。

法定代表人:胡永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蚌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蚌埠**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梦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