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7292号
原告:***,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58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4日9时2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茸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