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临安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黄金水岸8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60824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睿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