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070号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华。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