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955384Y。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7B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6029794K。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487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纪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