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419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