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842号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飞丹路398号1幢1层102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