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642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康,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曹小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真真
书 记 员 赵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