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858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康,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人资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畅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0元;2.支付加班工资25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被告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二次接线工,月工资15000元。2020年8月10日晚,因被告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生产部副经理李某通知原告,被辞退了第二天不用上班,让立刻办理离职手续,因被告停止原告考勤,原告无法上班也未办理离职。8月11日凌晨原告申请休年假,在第二天申请劳动仲裁。被告在三天后给原告发出旷工开除通知。原告认为是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开庭审理,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919号裁决书,但该裁决不当,没有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拖欠的加班费。
清畅电力公司辩称:一、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与车间女员工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公司宿舍正常管理,且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程度危害,依据公司制度其行为应予开除处理。自2021年8月11日开始至8月16日,***未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六章第5条和第6条规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充分考虑以上两点,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发通告处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二、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车间工资采用计件方式,定额工资不变,超定额工资按照先周末双倍工资,后1.5倍工资计算,全员计算公允,全额计算发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清畅电力公司,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八劳动制度及劳动纪律,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阅读、理解并遵守甲为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公示其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0A公告、通知、培训、口头传达等。乙方有义务每季度至少一次通过前述渠道充分了解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的规章制度。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的,不影响甲方对规章制度的公示效力。***在工作中存在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实行计件工资。***工作至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申请休年假公司未批准。2021年8月12日,***向怀柔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2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11日解除劳动经济补偿135000元;2.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000元;3.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000元;4.支付2020年10月7日和10月8日、2021年1月2日和3日、2021年4月3日和5日、2021年5月3日至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500元。2021年8月16日,清畅电力公司作出《关于***违规开除通告》,内容为“制造管理部二次车间副主任***,已婚,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与车间女员工保持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后女方报警,警方现场了解情况后并规劝其主动离职,***未办理任何手续,自2021年8月11日起连续旷工至今。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社会治安,经公司决定对***做开除处理。”并短信通知***。2021年10月14日,怀柔仲裁委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91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申请请求。***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考勤表、手写计件表照片打印件、工资表证据,考勤表显示***存在双休日及延时加班,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包括定额工资及超定额工资。证明***存在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质证,清畅电力公司对考勤表、工资表予以认可,对计件表不予认可。清畅电力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20年8月至12月、2021年1月和4月至5月系统工资明细和计件统计过程,系统工资明细分为人均日定额、工作日、周末、加班、补工作日天数、带薪假工资、违规扣款、月实际计件额、月定额、定额工资、超定额工资和应付工资,计件任务统计表包括21个产品分类和单价金额,以及具体个人分项数据,证明足额发放加班工资;2.《制造管理部车间工资管理办法》及公告,载明:5.2个人计件工资和5.3集体计件个人工资、5.4管理津贴、5.5其他。附件一为计件核算标准及日定额,规定二次车间平均每天每人定额200元,计件方式计算;附件二《工资系数考核表》。文件公告于公司0A系统的公司公告板块。经质证,***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称没有见过《制造管理部车间工资管理办法》。
***认为清畅电力公司对其构成违规开除,向法庭提交请假申请证据,显示***在2021年8月11日申请休年假,主管李某审批拒绝。证明***依法申请休年假,但是公司没有同意,只是让办理离职手续。经质证,清畅电力公司认为未填写请假事由,不同意***请假。清畅电力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公司管理人员在2021年8月9日对***及潘姓女同事的询问笔录,包括员工自述经过和员工签字。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公告,第六章劳动纪律、考勤制度与员工守则,第6条考勤违纪界定,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4天的作开除处理。公告于公司0A系统公司公告版块。3.《宿舍管理制度》及公告,“住宿资格及申请流程”部分1、宿舍为公司职工单身宿舍,不允许非公司员工住宿,不允许男女混住,不允许家庭住宿……十、违反上述规定者,个人将处以20至200元罚款、通告,并视情况公司停止提供住宿,情节严重者按照公司制度予以开除处理。清畅电力公司称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在公司宿舍发生男女关系,属于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清畅电力公司的《宿舍管理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通过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本院认定《宿舍管理制度》对***具有约束力。《宿舍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结合***在2021年8月9日所作笔录,本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主张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清畅电力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计件工资标准,已足额发放延时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本院对***提出的其不知晓《制造管理部车间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要求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丽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卢 莹
书记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