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942号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市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山东省。
代表人:曹**强,董事长。
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因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邢玉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