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民再6号
再审申请人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宁01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宁民申8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郭占勇、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行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新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采信证据不当,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新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宁01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关俊杰
审判员 徐开前
审判员 范宁萍
书记员 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