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民初277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南莫村十组9号,身份证号码:320621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齐俊鹏,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373Q。
法定代表人:朱江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惠丰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74900459L。
负责人:徐彦龙,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吴玉宏,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一区13号楼4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206211968********。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109国道东、第三排水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84213567Y。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吴玉宏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及其石嘴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无法向其直接和邮寄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吴玉宏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