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华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下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638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金职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下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下郑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金华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下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