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刑台市临城县。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东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2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