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刑台市临城县。 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东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2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