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案件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标,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礼,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夏海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魏海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玮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