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9481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路2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2345876972N。
法定代表人:黄壮强,经理。
被告: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1556W。
法定代表人:李进添。
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76元,减半收取435.88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