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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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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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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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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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