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4民初41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吴国财,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生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5元,减半收取计807.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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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虎育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霍雪儿
书 记 员 马俊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