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452408744M。
法定代表人:米炜,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6122R。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