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452408744M。

法定代表人:米炜,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6122R。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