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江县铁佛镇谷山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铁佛镇谷山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川192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江县铁佛镇谷山包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5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闫川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