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921行审98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程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同举,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通住建[2018]决定02号《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排除瑞翼领地项目安全隐患的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诺立即履行,并于2018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故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四川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舒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