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1民初843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何泽凤,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巷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2279999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何泽凤、石嘴山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泽凤、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