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728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何泽凤,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巷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227999904A。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与何泽凤、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