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29号之一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荣达。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宁夏塞北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连成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