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488号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兴安大街**4-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953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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