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4-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东王舍村北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石裁调字[2019]第907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276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不动产、股息红利收益、收益类保险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