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248号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4-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95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中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45401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中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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