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6189号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兴安大街**4-1-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役高原告投保保证金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17年4月原告参与被告的招标工程,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40000,原告均未中标,被告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被告适用公告送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