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543号
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4-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953XM。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黄河大道198号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0356Y。
法定代表人:宋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原告***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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