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953XM,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兴安大街222号4-1-102。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975895XP,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崔世民,董事长。

***亚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财产信息,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证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4、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元,申请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圣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