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43040X2。
法定代表人:郑晓远,总经理。
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史口镇炼化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王朝,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鲁0502执保5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