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恢6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1,025元及利息。因双方达成和解且需要长时间履行,该案终结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恢复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位于浙江省乐清市,现去向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其名下保险数额极小。本院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帐户,但余额极小。本院已经在原执行案件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钦召
审判员 陆士忠
审判员 秋之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雯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