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
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翟营南大街**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794.742096万元,执行费67137元。本院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2020年5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
六、2020年8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
六、2020年11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