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22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0068,组织机构代码55416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0000088321,组织机构代码71835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贺民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收货款370526.26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000元,执行标的共计376526.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8)宁0122执27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车两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2、3、4幢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550000046);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为裕华国用2009字第001**);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号为2017212220270、2017212221574、2017212221589、2017212224712的实用新型专利。现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2、3、4幢不动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550000046)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土土地证号为裕华国用(2009)字第00135号)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号为2017212220270、2017212221574、2017212221589、201721222471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若楠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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