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549161。
法定代表人:陈京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庆辉,系河北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靖公路12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5967299F。
法定代表人:李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款167327.5元并利随本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瑞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U××××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2021)甘0702执1843号案件查封并向交警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押该车辆。
4.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6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业两年,人员已解散,公司财产已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6.2021年8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8.2021年8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7327.5元并利随本清,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67327.5元并利随本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宋心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