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237号
原告:***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
法定代表人:尹京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龙、岁婷婷,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翟营南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原告***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