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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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系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29005.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9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费10861元。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381民初2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