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思瑞友联机电有限公司

石家庄思瑞友联机电有限公司与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1565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思瑞友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28号燕岗怡园A-1-904。
法定代表人:杨河。
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姜泽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思瑞友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思瑞友联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2元,减半收取计117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振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