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A。 委托代理人钱A。 委托代理人张A。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